申请执行人吴福田,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烟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福田与被执行人烟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威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吴福田,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烟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福田与被执行人烟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威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