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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信保芳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2010)临执字第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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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信保芳。申请执行人信利芳。被执行人于孝滨。

申请执行人信保芳、信利芳与被执行人于孝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案字(2010)第20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孝滨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信保芳、信利芳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9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于孝滨,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414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临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案字(2010)第209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