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孝德,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武三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孝德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亚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博仲案字(2013)第6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