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卓红霞,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合肥源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茶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蜀劳调字(2013)383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源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等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4000元、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58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合肥源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88.5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合肥源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88.58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