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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长林与四川省资阳市天王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雁江执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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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长林。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天王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五显村。法定代表人王光福,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长林依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1)雁江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天王水泥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雁江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芳审判员:许伦康代理审判员:钟伟

书记员:唐宗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