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长林。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天王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五显村。法定代表人王光福,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长林依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1)雁江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天王水泥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雁江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芳审判员:许伦康代理审判员:钟伟
书记员:唐宗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