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慧,女。被执行人北京极上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庞,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仲字(2012)第292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极上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的欠款人民币四千四百一十元及相关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极上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极上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极上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江
书记员:孙冠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