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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振祥与陈红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榆执字第0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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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振祥,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红飞,男,个体工商户。

申请执行人刘振祥与被执行人陈红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榆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振祥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红飞与申请人刘振祥和解达成协议,申请人刘振祥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榆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卫东审判员:刘毅审判员:杨文林

书记员:杨慧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