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振祥,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红飞,男,个体工商户。
申请执行人刘振祥与被执行人陈红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榆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振祥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红飞与申请人刘振祥和解达成协议,申请人刘振祥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榆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卫东审判员:刘毅审判员:杨文林
书记员:杨慧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