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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治安与重庆上投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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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反诉被告):陈治安。委托代理人:何铀力,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上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铁山坪街道太平冲村别家垭口社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德师,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三才,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陈治安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上投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治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重庆上投实业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重庆融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此提供保全担保。本院根据原告陈治安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03-1号民事裁定,对重庆上投实业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对重庆上投实业有限公司在宁夏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500000元的到期债权进行了查封。审理中,陈治安与重庆上投实业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民事调解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现陈治安申请解除对重庆上投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并申请解除对重庆上投实业有限公司在宁夏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500000元的到期债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治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上投实业有限公司在宁夏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500000元的到期债权的查封。

审判长:廖鸣晓代理审判员:李颖人民陪审员:李乔

书记员:程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