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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张荣海与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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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荣海,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赵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海与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张荣海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张荣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荣海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262元(已减半收取),由张荣海负担。

审判员:陈海

书记员:袁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