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春华。被告邯郸市方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黑麒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春华与被告邯郸市方润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兰光明
书记员:赵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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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春华。被告邯郸市方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黑麒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春华与被告邯郸市方润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兰光明
书记员:赵媛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