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刘欣与河北天麒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丛民初字第229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欣。被告河北天麒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喜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志伟。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兰光明

书记员:赵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