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巧霞,女。被执行人佘安定,男。被执行人林宽娃,又名林宽舍,男。被执行人吴冠军,男。
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三被执行人各支付175元,互负连带责任,并负担50元诉讼费,共计57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依法进行了划拨,申请执行人领取了5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健审判员:贾丹平审判员:杨丹峰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