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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凤福海与佘安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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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凤福海,男。被执行人佘安定,男。被执行人林宽娃,又名林宽舍,男。被执行人吴冠军,男。

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三被执行人各支付给申请人800元,互负连带责任,并负担50元诉讼费,共计245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不再需要法院执行为由,撤销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健审判员:贾丹平审判员:杨丹峰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