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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黎周与王少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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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黎周,委托代理人:蒋金央。被告:王少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黎周诉被告王少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黎周于2013年3月13日以被告王少波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黎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黎周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胡晓红

书记员:潘星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