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建立,农民。被告:浙江金德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白龙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齐迎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立诉被告浙江金德阀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立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2356元,由原告孙建立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阮珂
代书记员:宋浏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