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与段某某、冯某某X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仁寿民初字第4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分家析产纠纷文书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女,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段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冯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段某某、冯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胡家喜

书记员:曹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