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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上诉人彭耀峰与上诉人商城县伏山乡渣滓河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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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耀峰,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习顺,男,商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伏山乡渣滓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承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耀峰与上诉人商城县伏山乡渣滓河村民委员会农业(茶园)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耀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习顺,被上诉人商城县伏山乡渣滓河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传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贵瑛审判员:李在本审判员:吕树利

书记员:李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