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52号。法定代表人:宋振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之国,男,汉族,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分公司副经理,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赵高培,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房丽静代理审判员:侯广飞人民陪审员:刘小燕
书记员:吴消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