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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经济合作社与陈建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民初字第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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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袁火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仲清。被告:陈建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郦周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陈建儿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中,原告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建儿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儿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魏岩岩

书记员:杨方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