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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玉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昆刑执字第19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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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文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玉忠,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1)盘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忠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23343号裁定书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2013年1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玉忠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刀文兵代理审判员:包建明代理审判员:褚玉春

书记员:邓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