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玉忠,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1)盘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忠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23343号裁定书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2013年1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玉忠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刀文兵代理审判员:包建明代理审判员:褚玉春
书记员:邓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