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3)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应向被害人孟某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皇传刚
书记员:郝逍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