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同年7月30日被某。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2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玉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L0gitech+L0G0”为罗技(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技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549574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包括遥控仪器、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数码笔,注册有效期为2008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201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深圳市东荣某技有限公司,地址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达路天通工业园****,被告人王某为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张某为财务,并负责销售和日常生产管理。从2012年10月开始,在未取得罗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和张某组织工人生产假冒罗技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2013年3月26日20时许,民警对上址进行检查时,查获大量疑似假冒罗技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包括R400激光笔70个、R800激光笔56个、接收器118个、R400控制器(半成品)157个、R400控制器(成品)43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罗技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729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为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张某负责销售及日常管理,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海波
书记员:刘菲菲(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