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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周民执字第00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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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6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37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代理审判员:赵军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