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戴卫卫、杨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周民执字第0019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被执行人:戴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

本院在执行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戴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3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卫卫自动履行案件款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1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代理审判员:赵建峰代理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