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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齐晓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周执字第00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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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被执行人:齐某某

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诉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6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出具此案执结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审判员:赵建峰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