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被执行人:齐某某
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诉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6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出具此案执结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周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楠审判员:赵建峰审判员:赵军
书记员: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