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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平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资执字第4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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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平江,男,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资法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平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7日前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483875元,承担执行费用7158元。但被执行人王平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平江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王淑平的银行存款491033元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李江林

书记员:胡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