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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星视光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温鹿执民字第3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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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高联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4320133。法定代表人:钟明明,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州星视光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上戍乡盛宇路**织机构代码:609316304。法定代表人:王道敏。被执行人王道敏,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潘雅丽,女,1969年4月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星视光学有限公司、王道敏、潘雅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星视光学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盛宇路28号(房产证号:49××26,建筑面积:17415.91平方米)的房产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权,正在处置中,其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轻工特色工业区B1-8号(土地使用证号:1-47583,土地面积:9092.17平方米)土地已被其他银行设置抵押权,且被本院依法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3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温州星视光学有限公司名下一套房产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权,正在处置中,另一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银行设置抵押权,且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鹿执民字第39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益民审判员:朱桢代理审判员:潘世文

书记员:郑超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