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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6)

(2013)博民执字第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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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8)博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8)博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飞

书记员:刘杨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