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山区沿河西路57号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邹某某。被执行人:信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邹某某、信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08日作出的(2008)博商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博山区人民法院(2008)博商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焦涛
书记员:赵海峰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