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晖民。被执行人刘叶青。被执行人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叶青。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盛投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刘叶青、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2013)丽松商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刘叶青、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银行查询无果。被申请执行人刘叶青、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被申请执行人刘叶青、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以目前暂无执行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邵德超
代书记员:陈德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