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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李建平、梁亚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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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被告李建平、梁亚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平、梁亚儿均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李建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案款358080.15元,被执行人梁亚儿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执行人李建平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15500元,案件受理费7052元,执行费5758.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1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代书记员:童旭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