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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与王俊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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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绿苑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李修军,男,1965年2月生,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王俊英,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北关支行申请执行王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修军、王俊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修军、王俊英于2013年10月28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吉泰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修军、王俊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俊英名下有天籁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豫EL9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俊英名下豫EL96**号天籁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转移、年审、年检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继霞审判员:封志勇代理审判员:宋建武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