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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鹏与安阳市郊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3)北指执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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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78年10月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安阳市郊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厂,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杨国顺,厂长。

本院在张鹏申请执行安阳市郊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阳市郊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厂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3)安民三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申海军审判员:刘来生审判员:刘继霞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