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周小五,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孙万宏,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小五、孙万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1)当丹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文
书记员:解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