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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与临清市拖拉机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临执字第4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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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山,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清市拖拉机站。法定代表人杨春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锋,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迅力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清市拖拉机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临清市拖拉机站所有的土地使用权66995、59平方米(位于临清市种羊场)。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志豹

书记员:李建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