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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联社对张宝明结案裁定书

(2013)景执恢字第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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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庆忠,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张保明,男,汉族,农民,住景县。

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8年12月7日作出(2008)景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5275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5000元,交纳执行费275元,已按申请执行的标的额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景执恢字第325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宪超

书记员:李明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