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联兴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联雄,经理。被执行人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杰,镇长。委托代理人林新格,广西兴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联兴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恭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秦品钦审判员:梁锦仲代理审判员:刘玉芳
书记员:余远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