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负责人莫XX,行长。被执行人叶XX。被执行人黎XX。
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依据大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叶XX、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叶XX、黎XX支付尚欠案件受理费款项46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301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定全审判员:凌其伟代理审判员:黄贤山
书记员:雷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