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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叶╳╳、被执行人赵╳╳、被执行人叶╳╳╳、被执行人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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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负责人莫XX,行长。被执行人叶XX。被执行人赵XX。被执行人叶XXX。被执行人黄XX。

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依据大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叶XX、赵XX、叶XXX、黄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叶XX、赵XX、叶XXX、黄XX支付尚欠款项27342.6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叶XX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27342.6元,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定全审判员:凌其伟代理审判员:黄贤山

书记员:雷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