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负责人莫XX,行长。被执行人叶XX。被执行人赵XX。被执行人叶XXX。被执行人黄XX。
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依据大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叶XX、赵XX、叶XXX、黄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叶XX、赵XX、叶XXX、黄XX支付尚欠款项27342.6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叶XX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27342.6元,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定全审判员:凌其伟代理审判员:黄贤山
书记员:雷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