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振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泰龙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振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龙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5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100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00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张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