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成田。被执行人李瑞。被执行人安学荣。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成田、李瑞、安学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461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3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620元。已执行50257.64元,未执行149742.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李成田的单位工资,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24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刘虎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