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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朝果、杨朝安、杨朝波、王世友、夏恩君、贾录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1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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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朝果。被执行人杨朝安。被执行人杨朝波。被执行人王世友。被执行人夏恩君。被执行人贾录风。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朝果、杨朝安、杨朝波、王世友、夏恩君、贾录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461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3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5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24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刘虎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