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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敬华、王在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成执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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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衍亮,谢楼信用社副主任。被执行人:王敬华。被执行人:王在宏。被执行人:王勇利。

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敬华、王在宏、王勇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成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2)成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海龙审判员:袁雪峰审判员:王一帆

书记员:杨公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