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新民,桃花信用社副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辉。被执行人:刘孟国。被执行人:刘洪永。
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辉、刘孟国、刘洪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1)成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1)成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海龙审判员:袁雪峰审判员:王一帆
书记员:杨公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