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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维全与吴延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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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维全,无业。被执行人吴延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延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淮民一初字第014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延杰所有的财富广场A8号楼1单元9层902号房屋一套(证号:226801),并责令被执行人吴延杰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贾维全归还借款18万元,但被执行人吴延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吴延杰所有的财富广场A8号楼1单元9层902号房屋一套(证号:22680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树兵执行员朱占臣执行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