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维全,无业。被执行人吴延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延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淮民一初字第014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延杰所有的财富广场A8号楼1单元9层902号房屋一套(证号:226801),并责令被执行人吴延杰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贾维全归还借款18万元,但被执行人吴延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吴延杰所有的财富广场A8号楼1单元9层902号房屋一套(证号:22680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树兵执行员朱占臣执行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