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李宁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储江南,该员工。委托代理人:贺亮,该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蝶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张韵。被执行人:**。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37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