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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支行与宁波市江东蝶宴餐饮有限公司、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东执民字第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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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李宁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储江南,该员工。委托代理人:贺亮,该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蝶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张韵。被执行人:**。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37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