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注册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实际经营地:宁波市。代表人:洪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琦,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台州华商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被执行人:浙江中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唐寒永,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丽君。委托代理人:胡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台州华商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李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华商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李丽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36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