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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跃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宝基金属压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东执民字第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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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代表人:魏开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跃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俞渊。被执行人:浙江宝基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朱庆伙。被执行人:朱庆伙。被执行人:施祈如。委托代理人:周成光,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跃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宝基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朱庆伙、施祈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祈如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68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