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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慈溪市华宇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毛周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东执民字第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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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徐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宇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何燕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毛**。被执行人:何燕敏。被执行人:毛周琪。被执行人:余洪亚。委托代理人:刘斌,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国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662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