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徐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华宇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何燕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毛**。被执行人:何燕敏。被执行人:毛周琪。被执行人:余洪亚。委托代理人:刘斌,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国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662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