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仁贵,理事长。被执行人屈锡武,男。被执行人宜宾德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汉荣。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立民初调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我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屈锡武、宜宾德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成良执行员税长富执行员罗晓天
书记员:胡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