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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屈锡武、宜宾德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宜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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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仁贵,理事长。被执行人屈锡武,男。被执行人宜宾德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汉荣。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立民初调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我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屈锡武、宜宾德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4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成良执行员税长富执行员罗晓天

书记员:胡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